
《新规》明确上述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基于协议,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资金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运营企业不得挪用。
另外,《新规》还设置了收取押金的上限,汽车分时租赁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2%;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10%。其他交通运输新业态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8000元。
对备受关注的共享单车押金退还问题,《新规》明确,用户申请退还押金时,存管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应当于当日(至迟次日)基于原路退还原则退还用户。据悉,上述《新规》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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