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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政策下“借名买车”的法律风险何在

2019-05-05 11:00:23 和讯汽车 

  在北京等城市的限购政策下,“借名买车”现象可以说并不少见,“借出”指标和“借入”指标的双方心里可能都会有些疑惑和不安,诸如:万一出了交通事故、涉及法律纠纷,这权责谁来承担?海淀法院网案例评析讲解了一个“借名买车”案例,供大家参考。

  限购政策下“借名买车”有关法律问题分析

  作者:陆金伟

  编者按:为保护环境和疏解城市交通压力,许多城市出台了机动车限购政策,导致“借名买车”现象大量出现,相应法律问题随之产生。本案例从“借名”购买的机动车权属,“借名”购车协议的效力,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购车指标、号牌的返还等方面对相关问题予以分析。

  【裁判要旨】

  机动车登记人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时,应以实际出资人为机动车所有权人。

  【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

  史某1诉称,其和史某2是兄弟关系,在2013年7月,史某2出资购买丰田牌机动车一辆,但登记在史某1名下,该车辆一直由史某2占有使用。因史某2一直未取得购车指标,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为避免史某2继续使用车辆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车辆的所有权归史某1所有,史某2立即将该车辆返还史某1,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被告辩称

  史某2辩称,早在2006年的时候,其就借用史某1的身份证购买了一辆捷达牌机动车,后来这辆车报废后,史某2又继续使用史某1的购车指标购买了涉案车辆。现该车辆虽登记在史某1名下,但实际出资人和使用人均是史某2,该车辆所有权应归史某2所有。

  【事实和证据】

  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史某1和史某2系兄弟关系。2006年,史某2借用史某1的名义,出资购买了捷达牌机动车一辆。2013年7月17日,史某2在捷达牌机动车报废后,又出资购买了丰田牌机动车一辆,仍登记在史某1名下。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其中规定小客车配置指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摇号方式无偿分配,个人出售、报废名下登记的小客车的,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指标有效期6个月,不得转让。

  2014年1月1日,北京市交通委等部门出台实施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其中规定了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于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出借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收回已取得的配置指标或者更新指标,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庭审中,史某1表示其与史某2已经协商一致,史某1可随时要回涉案车辆,并按要回时的现值向史某2给付车辆折价款,但史某2对此不予认可,并明确表示不同意将涉案车辆给付史某1。另查,史某2尚未取得在京小客车配置指标。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机动车登记信息,载明涉案车辆登记在史某1名下。

  【判案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 、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对于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而言,物权的设立和变动采用交付生效主义,登记只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不是物权设立和变动的生效要件。

  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车辆虽登记在史某1名下,但实际系由史某2出资购买,并占有使用,故史某1以涉案车辆登记在其名下为由要求确认涉案车辆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原则,现史某1虽主张与史某2就车辆返还事宜存有口头协议,但史某2对此并不认可,且其明确表示不同意以折价方式将涉案车辆交付给史某1,故对于史某1要求史某2返还涉案车辆的诉讼请求,亦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而本案所涉车辆涉及的号牌、配置指标事宜,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应当由相关车辆管理行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定案结论】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史某1的全部诉讼请求。

  【解说】

  基于环境保护及缓解城市交通压力的需要,各地城市纷纷出台实施了机动车限购政策,各地政策的具体内容虽有不同,但实质均在于个人或单位购置新车时均需先行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获取购车指标。在此背景下,一种特殊的供需关系应运而生,即有的人急需购车但苦于没有取得购车指标,有的人取得购车指标但无现实购车需求。这种特殊的供需关系,进一步催生了借名购车现象的出现。相应的,因借名购车所引发的法律争议也随之而来。

  一、机动车的权属认定

  本例案例所涉及的机动车所有权人的认定,仅是此类法律争议的一部分。根据目前的法律规范,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申请机动车登记,而在借名购车的情况下,实际出资人因未获得相应购车指标而无法将车辆登记自己名下,只能借用他人名义进行登记,进而出现“车户分离”现象,即机动车登记的所有权人与机动车的实际所有权人不一致。因此,解决此问题的关键在于确定机动车名义登记人与机动车实际出资人中究竟谁是机动车的所有权人。

  相对应的,在实务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依据机动车登记的所有权人来认定机动车的权属,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应当根据实际出资情况来认定机动车的权属。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在本例的“判案理由”部分已经详细论述,在此不再赘述,强调在实务中,该权属认定还往往涉及“执行异议”问题,故在认定“实际出资人”身份时,应严格审查涉案机动车的购置合同、发票、付款流水、机动车保险办理情况、机动车年检情况、机动车占有情况等证据,以防止机动车名义登记人以此方式逃避强制执行。

  二、“借名”协议的效力认定

  此外,此种“借名购车”下,还涉及其他法律问题,而且不少法律问题目前在实务界还有不少争议,例如:一、借名所涉协议的效力问题。出借人与借名人因“借名”必然会签署有关“购车指标”的转让、出租或出借等协议,而相关协议的效力问题,便存在有效论、无效论甚至淡化效力的争议。

  笔者倾向于上述协议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法律规定,损害了机动车登记管理和身份证管理的公共秩序,进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的意见。

  三、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认定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由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问题,有的意见认为应由机动车实际所有权人独立承担,有的意见认为应由机动车名义登记人独立承担,有的意见认为应由两者承担按份责任,还有的意见认为应由两者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应根据机动车的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的归属来确定责任主体。

  四、购车指标、号牌的返还认定

  当事人主张机动车所有权的同时,往往附带要求返还机动车车辆,同时一并要求返还机动车行驶证、购车指标、号牌,虽然此问题在实务中争议不大,但笔者在此提出该问题,主要是想探讨如何在司法层面和行政层面在该问题上进行有效衔接。在司法层面,虽然能解决机动车的所有权人认定问题,但无法解决购车指标的归属问题,故在某种程度上而言,并没有实质解决“车户分离”的法律乱象。

  因此,笔者认为,在涉及此类案件时,应当通过司法建议方式,将相关“借名购车”事实告知相应的有权行政机构,由其对借名双方进行行政处罚,如依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收回已取得的购车指标等等,从而恢复良好的法律秩序。

(责任编辑:徐立梅 HT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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