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判决书。原告方为北京某律所一名律师郑先生,被告方为滴滴出行及滴滴代驾服务方外企德科公司。
车辆被泡无法启动是因代驾司机没关后备箱?
2017年6月22日晚9时14分,郑律师通过“滴滴出行”APP预约代驾服务,行程自北京盛捷福景苑酒店式公寓至水南庄公交站,系统派单显示提供服务者为张青山。后代驾司机韩师傅到场为郑律师提供代驾服务,当晚10时许,代驾服务完成,郑律师通过APP支付代驾服务费66.6元。
22日当晚北京全市性暴雨,23日上午郑律师到车辆后备箱取电脑时发现后备箱完全被雨水浸泡且积水严重,物品全部受损。郑律师发现车辆后备箱进水无法启动,遂将车辆送至北京市华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维修项目包括后备箱饰板拆装晾晒、给控制单元编程/设码等,共支付维修费40721元。
郑律师认为,代驾司机将车辆驾驶至目的地后,从车辆后备箱取走自带的滑板车和雨衣,但未将后备箱关闭,离开时亦未检查车辆状态,导致车辆被水浸泡。因此要求滴滴公司及外企德科公司赔偿其损失。
法院判决“各打50大板”
法院判决,代驾服务者除安全将车辆驾驶至目的地外,还应在上车提前检查车辆,熟悉车况,离开车辆取出自有物品后妥善关闭引擎、关闭车门、关好车窗,提示车主及时锁车并检查车辆,履行相应的附随义务。认定郑律师车辆后备箱进水与韩师傅提供的代驾服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而郑律师事发当天饮酒,并未达到醉酒状态,能够回忆事发当日情况,尚具有清醒的意识。郑律师在未确认后备箱是否关闭的情况下即离开车辆导致损失发生,明显属于疏忽大意,对损失的发生亦有过错,需要承担责任。
朝阳区法院综合案件情况,认定郑律师与外企德科公司各承担50%的责任。
滴滴公司完全无责
关于滴滴公司是否担责?在庭审中,滴滴公司提供代驾劳务费发票,开具方为外企德科公司,用以证明外企德科公司为“滴滴出行”代驾服务的实际提供方。
朝阳区法院认为,相关证据能够证明代驾司机韩师傅与外企德科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外企德科公司收取平台方支付的代驾服务费,外企德科公司应为服务提供方,应承担代驾服务合同相关权利义务。
无证据表明滴滴公司与代驾服务有关或与郑律师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郑律师要求滴滴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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