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三包规定修订征求意见期过了一个多月之后,5月21日由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主办、车质网协办的第二届3·15汽车消费论坛暨汽车三包执行中的热点、难点法律问题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来自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车质网等单位的专家学者50余人出席会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
汽车三包规定在实施的过程中,随着市场的发展,发现了有些条款需要与时俱进给予完善。三包规定的实施效果和建立的目的不能完全吻合。研讨会到场的法律界、汽车界专家、学者,对现行三包规定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提出了重要的建议。
退换车门槛太高?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扈纪华说:“三包第20条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这么严重的安全性能故障还要累计两次修理才可以更换退货,门槛太高了。”
车质网高级副总裁张炤虎说:“所列免费退换条件,都是很严重的安全性能问题,一旦发现,可能已经出了事故,就不是退换的问题了,而很可能伴随赔偿和补偿的诉求,现在仅规定为免费退换。同样是转向和制动问题,转向和制动失灵不包含在范围内;同样是漏油问题,漏机油不包含在范围内。车质网梳理出200多个汽车的一级故障点,大部分被排除在退换范围之外。其实只要关系到整车价值,都应该免费退换,让车回到检验前的状态,调整修复,合格了再出来。还规定在四种情况下可以进行有偿的退和换,可2年内严重性能故障累计修理两次是个什么概念?其间消费者承受了多大风险,消耗了多少精力,耽误了多少事情?”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孙颖表示:“奔驰车车主不是燃油漏油,是发动机的机油漏油,这次三包修改也没有含在里面,也解决不了奔驰车主遇到的问题。”
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邱宝昌说:“汽车三包规定已经不适应变化了的市场。像西安奔驰哭诉女事件,从保护消费者的立场来说应该退,刚买了一辆车就出现问题为什么不退?但是必须根据规定处理,规定不合理就要完善。”
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专职委员王范武的建议是:“应该把‘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去掉,规定60日或3千公里之内只要发生问题就应该无条件退换,在这个条件之外再做规定,显露保护消费者的层次。这次西安事件消费者还没有驾出4S店就发生了漏油,有人说漏机油和漏润滑油不一样,其实漏润滑油同样会发生安全问题。当时消费者就提出换,4S店坚持要使用汽车三包规定,才出现了最后的结果。此事应直接使用产品质量法,不适用三包政策。现在的三包政策只要把车交付给消费者,甚至没有交付,只要开具了发票所有的风险都转嫁给了消费者,设立了很高的门槛,经销商利用这个政策更加变本加厉,这种规定都连奔驰4S店经理自己说如果遇到这问题自己都不接受,说明《汽车三包》政策不合理不合情也不合法。”
维修也有问题?
王范武的看法是:“汽车质量直接影响到社会安全,孰轻孰重不言而喻,消费者花十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买一台车,没开几天出问题,为了维护经营者,只能更换出问题的零部件,让消费者反复修理,把不踏实的车开出去,出现事故交警就事论事,从来没人考虑过车本身有无质量问题。当年发生在美国的刹车门事件和大众汽车超标排放事件,都是由监管部门从个案中主动发现的问题,而我们却缺乏这么一套严密有效的监管措施,更缺乏这种意识和主动性。有三包政策给销售商撑腰,使消费者感到没有人给自己作主,产生怨气,导致各种极端化的维权。”
汽车行业资深咨询专家贾新光说:“厂家停产后社会上还有在保修期内的车,这会出问题。按规定谁接了厂子,谁就应该把三包责任接过去,可是做得到吗?另外以前中国汽车工业基本没出现过粗制滥造、车身锈蚀问题,现在出现了,是市场下滑一些厂家退出或者效益下降带来的,对此必须重视。”
与上位法冲突?
现行汽车三包规定的立法目的、与上位法的冲突以及适用范围问题,也受到与会专家的广泛关注。张炤虎认为:“现在来看,汽车三包规定虽然只是一部行政法规,地位不是很高,但其拥有的专业性决定了当汽车消费纠纷出现时,它的距离更近,所以它与消法、产品质量法等保护消费者法规的抵触之处,容易被有意无意地误用。汽车消费者非常困惑,在遇到质量问题时,汽车三包是不是最终、唯一的解决方案?”
孙颖表示:“汽车三包规定是部门规章,行政规章,从题目来看应该是产品质量售后法律规定。《产品质量法》没有严格区分缺陷和标准的问题; 《标准化》也修改了,需要跟这两个法相关问题和未来的修改协调。汽车三包规定仅仅是产品的售后、质量保证的问题。”
扈纪华发言:“三包规定修订要明确立法指导思想是保护消费者,对消费者负责;还要促进家用汽车领域的健康发展,提高汽车质量。唯有如此,才能使消费者满意。从维护消费者这个角度出发,就要立法,使消费者权益的保障方便、快捷、有效,贯穿始终,不能设置很高的门槛。”
王范武说:“关于汽车三包规定的适用条件,首先要明确的是家用汽车也是消费类的产品,涉及到消费类产品销售产生的争议,首先适用的是消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而不是汽车三包规定。汽车三包规定作为部门的管理规定不是法律,不能与法律相配,在司法诉讼中只具参考性,如果和上位法不一致,对消费者就不具有任何约束力。”
中消协原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武高汉:“汽车三包规定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配套措施,不是各个相关法律的配套措施,如此才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向消费者倾斜。现在是向经营者倾斜,因为它是综合法规的配套措施。这一点不改,汽车三包规定永远修不好。绝对不能用规章对抗法律。规章的好处是具体、好执行、好操作,不足之处是任何人在立法过程中都有可能往里塞点私货。”
知情权和选择权
就如何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与会专家建言献策。孙颖认为:“汽车三包规定是在2013年的基础上进行修改,章节没有变。消法在关于经营者产品质量责任就是我们所说的三包责任里面,讲的是退货、更换、修理,汽车三包规定把修理更换放在前面,退货放在后面,这就颠倒了,违反了上位法。这涉及到消费者的选择权,消费者有权利在法律许可的条件下首先选择退货,其次是更换,最后是修理。”
王范武表示:“汽车销售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该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建立一个统一的监管网络,对汽车销售维修全过程、全环节监管,应该是很简单很容易的一件事。必须将汽车销售和维修任何细节相关信息录入监管网络,消费者可以不受销售商的约束方便查阅、复制和本车销售维修有关的所有电子文档。同时要规定,如果经销商不及时录入后的法律责任。”
打通担责通道
此外,与会专家还就打通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三包责任通道发表见解。
孙颖表示:“现在的规定看生产者的义务规定得特别少,产品质量是由生产者予以保证的,仅仅规定生产者的这点义务,后续产品质量保证没有向后延伸。”
邱宝昌认为:“现在汽车流通企业名义上享受管理权,实际上受制于厂家,消费者面对商家,商家又面对厂家,三方扯皮。汽车三包规定要把这个牛鼻子抓住,再好的汽车三包规定,实施过程中都会大打折扣。要把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好,就要把厂家和商家之间的责任厘清。”
扈纪华发言:“说‘三包责任由销售者承担’,其实根本离不开生产者,所以要打通通道。”
与会专家还就有偿退换、车内有毒物质污染、提高执法效率、三包和三包有效期概念解释以及文本修订中的技术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会议由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副秘书长、汽车消费315论坛秘书长郝庆丰主持,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副会长李学寅总结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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