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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评:交通事故逃逸真是既蠢又坏 害人害已

2019-10-25 11:22:32 和讯名家 

  有趣有料,轻松解读汽车圈

  “

  2019年10月24日9时25分许,大渡河路金沙江路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据悉,当日驾驶员陈某某驾驶一辆白色沪牌小客车从吴中路驶出。车辆行至大渡河路、怒江路路口时因闯红灯与一辆出租车以及一辆骑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随后陈某某不但没有停车处理,反而加速逃逸。

  车辆行至金沙江路时又闯红灯冲过路口,再一次撞击一辆正在路口正常右转的SUV车辆,并撞到三辆非机动车及数名行人。

  目前,事故已造成5人死亡9人受伤,伤员正在全力救治中。

  ”▼

  目前

  陈某某已被警方排除酒驾毒驾嫌疑但闯红灯、碰撞、再闯红灯、再次发生碰撞一系列荒诞的行为着实有些匪夷所思很多网友评论评论交通事故后逃逸真的是既蠢又坏,害人害已

  根据目前公布的情况,陈某某至少面临三重处罚:

  首先,在民事责任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很显然,两次碰撞过程中,陈某某都需要承担全部事故责任。

  其次,在行政责任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如此严重的交通事故,并伴有逃逸致死等恶劣情节,陈某某的后半生肯定是与驾驶无缘了。

  最后,在刑事责任方面,这也是最核心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属情节加重犯,刑法将此规定了较重的量刑。

  需要提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故意杀人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

  陈某某最终将会被处以怎样的判罚,暂时还不得而知。但可以推测的是有几点刑事处罚免不了。

  判罚的的关键点在于,陈某某的行为是否存在间接故意。

  第一次撞红灯发生碰撞后逃逸,已经构成完整的交通肇事罪;随后又一次碰撞,已经触犯了同种数罪的认定情况。按照数罪理论和司法实践同种数罪不宜并罚,因此陈某某不会被按照5死9伤的情况判罪,但在该罪法定刑的幅度内,有关部门会考虑从重处罚。

  如果陈某某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间接故意,且第一次撞到的伤员中出现死亡状况,那么很可能会面临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并罚的处罚。如果第一次被撞的人员中没有死亡,那么陈某某或许将会被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另外,车主儿媳是否会受到牵连?

  根据民警直通车-上海的官方微博消息显示,陈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车主是其儿媳。那么陈某某儿媳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呢?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所以,如果具体要看陈某某有合格的驾驶证,则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赔偿将会由车主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剩余部分由陈某某赔付。

  如果,陈某某没有驾照,且儿媳不了解详情,判罚结果与上述一致。如果其儿媳了解其没有驾照的事实依旧将车借出,那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如果,陈某某第一次刹住了肇事车?

  倘若陈某某在第一次发生碰撞时及时下车处理,积极相救伤员,那么其面临的可能仅仅是经济赔偿。

  但就是这样一连串即蠢又坏的荒诞行为,不仅让自己严重受伤,让自己面临牢狱之灾,更破坏了5个家庭,危害了他人的生命安全。

  一时的糊涂,害人又害己,真的是可憎可恨。

  完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汽车天涯。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责任编辑:季丽亚 HN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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