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认定实现有法可依,自动驾驶汽车商业化服务道路“清障”提速

2022-08-08 23:43:17 北京商报网 

连日来,有关自动驾驶汽车产业层面的消息接连不断,与自动驾驶汽车应用相关的条例、规定也接踵而至。8月8日,交通运输部官网发布《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服务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8月1日正式施行;重庆、武汉两地日前也率先发布自动驾驶全无人商业化试点政策。有分析称,在政策与业界的共同推动下,自动驾驶汽车迎来了新纪元。此次一系列规定、政策的发布,对自动驾驶汽车的使用场景、权益保障和责任事故认定等社会关切的热点进行了明确,能够由点带面推动我国自动驾驶相关政策整体落地与立法进度,进一步推动自动驾驶车辆在社会道路上开展商业化服务,助力产业步入发展快车道。

安全使用:严格限定应用场景

“到2030年,没有自动驾驶能力的电动车,将完全没有竞争力。”在8月8日召开的集度首届汽车机器人生态伙伴大会上,百度创始人李彦宏的表态不仅展示出他对自动驾驶技术的自信,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业界对自动驾驶汽车未来的期待。

值得关注的是,重庆、武汉两地日前率先发布自动驾驶全无人商业化试点政策,并向百度发放了全国首批无人化示范运营资格,允许车内无安全员的自动驾驶车辆在社会道路上开展商业化服务。

在政策的推动与业界的期待下,公众也存“安全焦虑”。“自动驾驶汽车很酷,但在我国如此复杂的路况下运行,它安全吗?”这是很多人在心里打上的问号。

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中对自动驾驶汽车的应用场景进行了严格限定。《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指出,在保障运输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在封闭式快速公交系统等场景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活动,在交通状况简单、条件相对可控的场景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在点对点干线公路运输、具有相对封闭道路等场景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同时,《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对自动驾驶汽车安全使用也进行了限定:从事运输经营的有条件自动驾驶和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应当配备驾驶员,从事运输经营的完全自动驾驶汽车应当配备远程驾驶员或安全员。运输经营者在制定运输安全保障方案时,应当明确自动驾驶汽车运行线路远离学校、医院、大型商超等人员密集场所;在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时,应当按规定停止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运输经营活动。

保障权益:“黑匣子”+信息逐级上报

《中国自动驾驶市场与未来出行市场展望报告》中表示,完全无人驾驶开放之后,自动驾驶将真正代替人工驾驶,司机得到彻底解放,进而带来的是交通安全和效率的大幅提升。传统出行方式得到颠覆,普通用户将享受到更便捷和个性化的出行服务。

在享受便捷服务的同时,如果发生意外安全事故,如何保障乘客的权益?对此,《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也提出了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对运营状态信息须进行严格管理,以保障车辆使用者在安全方面的权益:从事运输经营的自动驾驶汽车应当具备车辆运行状态记录、存储和传输功能,向运输经营者和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传输相关信息。在车辆发生事故或自动驾驶功能失效时,自动记录和存储事发前至少90秒至事发后至少30秒的运行状态信息。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比《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走得更远的”,是日前发布的《重庆市永川区智能网联汽车政策先行区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自动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采取更严格的监督措施。

《办法》规定,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车辆损毁的,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应当在24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上报市经济信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交通运输等部门,未按照要求上报的可以暂停其道路测试与应用24个月。市经济信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分别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

事故认定:实现“有法可依”

自动驾驶汽车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责任该如何认定?与交通运输部官《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和重庆《条列》不同的是,在8月1日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安全事故认定进行了明确:属于该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责任时,自动驾驶汽车有驾驶人,则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汽车完全自动驾驶,车主将负责;如果认定是因智能网联汽车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驾驶人、车主可以依法向车辆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

“自动驾驶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在深圳将‘有法可依’。”北京理工大学深圳汽车研究院副院长孙超表示,自动驾驶立法是从“围绕人类驾驶员的法规”向“围绕机器驾驶员的法规”的重要转变。智能汽车本质上是人工智能技术的特殊场景应用,人工智能在现实应用中的法律地位,由此有了比较明确的管理办法。

对《条例》认定事故责任中,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海龙认为,如果自动驾驶汽车发生安全事故,首先应由交通执法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在事故相关方之间进行责任划定,如果自动驾驶汽车一方需要承担责任,则相关责任由车辆运行控制人承担,在有人驾驶情况下由驾驶人承担,完全无人驾驶情况下则应由车辆实际控制者承担。但在驾驶人使用自动驾驶功能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有可能会引发驾驶人与车辆厂商之间的纠纷。

业界则期待《条例》正式实施后能够由点带面推动我国自动驾驶的政策整体落地与立法进度,助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步入发展快车道。自动驾驶出行服务公司小马智行相关负责人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上述对智能网联汽车的事故及违章认定规定对现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基于有人驾驶的设定进行了有效补充,也为未来高级别自动驾驶的驾驶人、运营主体和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保障,为规范自动驾驶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借鉴意义。

北京商报记者 陶凤 实习记者 袁泽睿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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